人事-有關教師於育嬰留職停薪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併計之考核疑義案
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4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18802A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
二、教師如因育嬰留職停薪事由,致當學年度實際任職期間不滿1學年,先依該部110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20987號函示併計已達11個月又1日者,再依前開函示規定(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,以1個月計算)折算為12個月,考量育嬰留職停薪與其他考核年資因故中斷之情形有別,爰予以放寬認定,得辦理年終考核。
相關檔案
育嬰留停函釋1150413.pdf
1651553_0073211_1150408教育部來函.PDF
| 發布時間: |
2026-04-13 10:36:40 |
| 發布單位: |
大埔國小人事室 |